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彦鹅与杨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鹅,杨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民初4355号原告:张彦鹅,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北京市延庆区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身份号码×××。被告:杨帆,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原告张彦鹅与被告杨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彦鹅、被告杨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彦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帆返还我租金1.2万元;2.诉讼费由杨帆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和杨帆在微信朋友圈认识,杨帆在顺义区×号的店铺需要转让。2016年7月1日,我和杨帆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双方约定2016年7月1日杨帆将店铺交给我,但要到2017年3月份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我即交付杨帆3.6万元租金,余下3万元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2017年2月中旬,我得知博联天地小商品城公告将于2017年4月底对外停止营业,我也无法继续完成租赁。现双方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被告杨帆辩称,我与张彦鹅虽然签了转让合同,但是没有过户。因为一直有风声说不让干了,但商场一直没明确通知。中途我和张彦鹅在微信上聊过,如果商场能过户的话就正常过户给张彦鹅,若不能过户就按租的算。开始我说每月租金按4000元算,后来商量按3500元算,我交2017年1至4月份的房租。如果能正常过户,2017年1至4月份的房租就算我垫交,如果不能过户就算我自己交的。张彦鹅当时说成,先那么干。2017年1至4月份的房租是我交的,是我和商场的关系,与我和张彦鹅的合同关系无关。张彦鹅已经付给我3.6万元,月租金为3500元,10个月为3.5万元,故我只能退张彦鹅1000元。经审理查明:杨帆租赁了北京博联投资有限公司博联天地小商品批发市场2层A区57号摊位,租金为一年一交,每月租金为1677元。2016年7月1日,杨帆(甲方)与张彦鹅(乙方)针对上述摊位签订了一份《店铺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顺义×号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交店日期为2016年7月1日;转让费用共计6.6万元。乙方在2016年7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费用3.6万元,余下3万元需在过户时一次性结清;甲方会协助乙方办理店铺的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签订当日,张彦鹅给付杨帆转让费3.6万元,杨帆将涉案店铺交张彦鹅经营,并约定2017年3月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双方认可转让费3.6万元包括杨帆已向北京博联投资有限公司博联天地小商品批发市场交纳的2016年下半年租金。2016年11月,因有2017年4月北京博联投资有限公司博联天地小商品批发市场将不再与商户续签租约等传闻,张彦鹅要求杨帆退还转让费,其经营期间杨帆向北京博联投资有限公司博联天地小商品批发市场交纳的租金由其负担。杨帆未同意。2016年11月30日,杨帆给张彦鹅发送微信,内容为:现在毕竟没有通知过了四月份一定就不能续租了,万一要能过户呢,这店还是得过给你的。毕竟商场没说让咱们走,现在你要中途不干了,等于违约了,那钱我更不能退你了对不!现在就这样,你先干到四月份,房租我交,如果能续更好,不能咱就按租的来。我也不按4000,按3500算。因为转让,这店名义是我的名,实际是你的,本来转让费就欠三万呢,这钱不是我坑你的骗你的,对不!这商场的突然变动谁也说不准。咱们都各退一步,先这么办,你考虑考虑。怎么也应该等商场下通知再解决这事,咱俩这也有点太急了,没必要。张彦鹅答复:行吧,房租你先交吧,我先干着等商场给通知咱俩再说,我也这么想的能转过来最好,你说这店实际是我的,关键不在我户上,我还不想欠你3万,我也想早点转我户上,我赶紧转出去那。2016年11月26日,北京博联投资有限公司博联天地小商品批发市场向杨帆发送了一份《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您承租摊位的租赁终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特此市场对2017年租赁合同续签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签约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4日。二、合同期限期120天(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三、付款方式为120天付。四、租金价格为每建筑平米每天为4.9元。五、租金为6709元。2016年12月3日,杨帆按上述通知要求与北京博联投资有限公司博联天地小商品批发市场续签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期共120天,起租日期为2017年1月1日,终止日期日2017年4月30日;租金合计为6709元。同日,杨帆向北京博联投资有限公司博联天地小商品批发市场交纳了合同约定租金6709元。2017年2月20日,北京博联投资有限公司博联天地小商品批发市场发布了《致商户的一封信》。信的主要内容为:由于我公司企业发展需要,将对本商场进行业态调整,并于2017年5月1日起对商场进行全面停业,为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2017年2月24日,北京博联投资有限公司博联天地小商品批发市场(甲方)与杨帆等租户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同意退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房租及合同押金,退款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乙方保证2017年4月30日前清空摊位内所有物品;甲方同意退还春节放假期间的租金,核算标准按现有合同期限为准,按照合同当年的租金价格进行核算,领取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张彦鹅经营涉案商铺至2017年4月20日。诉讼中,杨帆提交了一份2015年12月31日其与他人签订的涉案店铺出租合同(该合同约定租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为3500元)用以证明涉案店铺出租价格为3500元,其没有向张彦鹅多主张租金。张彦鹅经质证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认可同样的店铺出租价格为3000至3500元。双方认可《店铺转让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并确定由转让关系变更为转租关系。张彦鹅并同意给付杨帆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共计10个月的租金。但张彦鹅称,毕竟不能过户这事发生了,双方各承担一部分,我适当给杨帆一点补偿,杨帆也需要给我一点补偿,所以说每个月按3000元算租金。后4个月因杨帆没向北京博联投资有限公司博联天地小商品批发市场交房租,所以我只能给杨帆一半的租金1500元。杨帆坚持其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店铺转让合同》、《通知》、《租赁合同》、《致商户的一封信》、《协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北京博联投资有限公司博联天地小商品批发市场因其企业发展需要,对商场进行业态调整,致使张彦鹅与杨帆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张彦鹅与杨帆协议将转让关系变更为转租关系,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张彦鹅与杨帆之间的转租关系予以确认。从张彦鹅与杨帆对租金的协商过程,以及杨帆与他人签订的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张彦鹅认可的租金数额看,杨帆要求张彦鹅按每月3500元的价格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租金,结合双方形成转租合同关系的过程,以及在此期间北京博联投资有限公司博联天地小商品批发市场未实际收取杨帆租金,且对杨帆作出其他让步的事实,杨帆再行要求张彦鹅按每月3500元的标准支付,本院难以支持。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租金标准,本院依据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帆返还原告张彦鹅七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张彦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彦鹅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杨帆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