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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桂云与王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云,王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314号原告王桂云,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被告王占奎,公民身份号码xxx,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呼兰监狱。原告王桂云与被告王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4750元,退还原告4725元。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