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桂云与王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云,王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314号原告王桂云,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被告王占奎,公民身份号码xxx,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呼兰监狱。原告王桂云与被告王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4750元,退还原告4725元。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