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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杜习光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杜习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杜习光,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执行杜习光罚金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杜习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宋坤易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