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刑更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罪犯张银斌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银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刑更288号罪犯张银斌,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大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银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5月6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34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银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银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因违反监规,受到禁闭处罚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银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银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34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段 冲审判员 姜 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