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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400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任某某。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任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某、任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7年1月20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张某某一次性赔偿任某某各项损失费8000元,先期支付的各项医疗费由张某某全部承担。二、任某某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自愿放弃追究张某某其他民事赔偿权利,后期治疗费及其他损失由任某某自担,并不得就此事向张某某主张民事赔偿权利。三、张某某支付任某某赔偿时间为协议签订之日,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违约。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一份存档。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