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刑更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志龙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729号罪犯杨志龙,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5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7日入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21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龙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2365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志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