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5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贤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梁家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贤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梁家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贤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海洋高新技��产业化基地A0201街坊1517号。法定代表人尚启言,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家义,女,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上诉人上海贤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家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5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贤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贤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上海贤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东和审判员 韩东红审判员 徐 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怡聂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