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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永佳与关庆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佳,关庆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3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佳。委托代理人:喻兰兰,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崔莹莹。被执行人:关庆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佳、崔莹莹与被执行人关庆苏民间借贷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319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1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永佳、崔莹莹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