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7)湘0405执6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耿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帅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