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纪立与惠代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纪立,惠代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774号原告郑纪立,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惠代起,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纪立与被告惠代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惠代起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惠代起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