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露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露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03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露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林甘罗。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露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献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