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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行初20号起诉人陈竹生起诉新田县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26行初20号起诉人陈竹生,男。2017年5月4日,本院收到陈竹生的起诉状,请求:1、依法确认新田县教育局作出的《关于对陈竹生的处分决定(新教字[1989]029号)》违法。2、诉讼费由新田县教育局承担。事实与理由:1、处分决定程序违法,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的规定程序,且被告无权作出处分决定。2、《处分决定》适用的文件精神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3、教师不是公务员,对教师的处分也是参照,不是适用。但是被申请人却主观武断,违反了国家计生委、劳动人事部[1987]计生委(厅)函第11号文件精神。4、工作期间没有享受劳动保护权利。本院认为,原新田县教育委员会对起诉人陈竹生的处分决定是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起诉人陈竹生对新田县教育局的起诉,已超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竹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茂达审 判 员  蒋娅丽代理审判员  何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