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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渝富地产有限公司与杜洁、重庆名威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洁,重庆渝富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名威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李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洁,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富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亮,董事长。原审被告:重庆名威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巨伟,总经理。原审被告:李毅,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上诉人杜洁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4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杜洁上诉称,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重庆渝富地产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涉案《重庆渝富地产有限公司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内容,本案系基于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不动产位于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