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妥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妥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326号原告妥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妥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明清审 判 员 包原福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