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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妥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妥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326号原告妥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妥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明清审 判 员  包原福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