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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通榆县杨三农资有限公司与白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杨三农资有限公司,白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395号原告:通榆县杨三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梅,经理。被告:白长军,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榆县杨三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原告通榆县杨三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通榆县杨三农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榆县杨三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通榆县杨三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成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