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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乳山某某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乳山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3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乳山市中苑街14号。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光国,男,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乳山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乳人社监理字[2016]第*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执行人乳山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拖欠邓某、冷某、倪某等21名职工2014年8月份至2015年2月份工资共计77919.4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限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处理决定书3日内支付邓某、冷某、倪某等21名职工2014年8月份至2015年2月份工资共计77919.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乳人社监理字[2016]第*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乳人社监理字[2016]第*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宝审 判 员  王忠龙人民陪审员  刘桂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宫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