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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刑初46号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户籍所在地:白山市,居住地:白山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彦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于2014年10月28日,在白山市工商银行办理一张卡号是:×××牡丹贷记卡(信用卡),于2015年3月5日,一次性透支信用卡本金39998.00元后,在两个月内未有还款记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行分别于2015年4月13日、2015年5月5日对其短信及系统语音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仍未偿还欠款。案发后,马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于2016年5月24日偿还工商银行透支的本金和利息共计56505.04元。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交通安全服务卡申请表及马某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凭证、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中国移动CRM系统截图,证人张某某、姜某某证言,被告人马某供述等。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马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申请办理牡丹贷记卡,卡号为×××。马某使用该卡多次透支,2015年3月5日,最后一次透支。截止2015年9月25日,该信用卡尚欠透支款本金39998.00元,因马某改变联系方式,使银行多次催收无果。2016年5月23日,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24日,马某将透支款本息全部偿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证实,该案系被害单位员工张某某报案;2、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实,2016年5月23日,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报案材料、委托书、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马某在我行办理一张牡丹贷记卡,卡号×××,2015年9月25日,马某使用该卡透支尚欠39998.00元,我行委托员工张某某报案;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说明、汇款凭证证实,2016年5月24日,马某还款56505.04元,卡号×××信用卡已无欠款;5、马某申请信用卡的相关手续、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款记录证实,被告人马某办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及透支情况,银行多次催款,但无法联系马某的相关情况;6、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马某于1985年7月30日出生等相关自然情况;7、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员工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马某在我行办理了一张牡丹贷记卡,卡号为×××,2015年3月5日,马某一次性透支消费39998.00元后,我行对其多次催收,均无还款;8、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我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5年3月份,我刷卡消费约40000.00元,我没有还清,后来我就忘偿还了,2015年初我的电话被盗,我就更改了联系方式,没有告知银行。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偿还了透支款本息,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莉娜人民陪审员  于秀霞人民陪审员  吴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