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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4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唐光甲与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甲,陈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978号原告:唐光甲,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大满镇黑城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64********。被告:陈鹏,男,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龙渠乡白城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74********。原告唐光甲与被告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员郭建兵主持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唐光甲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鹏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唐光甲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XX人民调解员郭建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