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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牟某1诉被告王某某、牟某2、牟某3、牟某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1,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3民初1349号原告牟某1,男,生于1963年1月10日,住岐山县故郡镇。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6年10月28日,住岐山县故郡镇。原告牟某1诉被告王某某、牟某2、牟某3、牟某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牟某1撤回了对牟某2、牟某3、牟某4的起诉。原告牟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日,被告王某某的丈夫牟某5以购买轮胎资金紧张为由借取原告现金115000元。同年3月28日被告丈夫牟某5向原告出具了借据,注明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但在取得原告现金后不久,借款人生病于2015年7月份去世。截止2015年11月12日被告王某某分两次归还原告30000元,现仍下欠原告的本金85000元未还。经数次追要无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告王某某的丈夫牟某5借取原告现金后生病去世,被告王某某及子女作为其财产的继承人应承担归还责任。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已产生利息5100元。在追要无果之际原告依法状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5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5100元,利息直至还清本金。被告王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的丈夫牟某5系同村组村民,原告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经营轮胎修理生意,被告夫妇也在乌鲁木齐市从事轮胎批发生意,双方在生意上互有往来。2014年3月1日,被告王某某与丈夫牟某5因购买汽车轮胎资金紧张找原告借款115000元,原告当天给付被告夫妇借款现金,被告之夫牟某5于2014年3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借款日期自2014年3月1日到2015年3月1日。2015年元月份,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015年7月份,被告之夫牟某5因病去世。之后,被告于2015年11月12日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尚欠借款8500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无结果,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5000元及逾期利息。另查,借款本金85000元从2015年11月12日至法院判决之日2017年5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为5666.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岐山县故郡镇普庵村村委会证明一份在卷佐证,经当庭审核属实,应予认定。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牟某1借款8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判决之日2017年5月25日的利息5666.1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建军审 判 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刘丑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