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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范春文与向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文,向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786号之一原告:范春文,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向小英,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范春文诉被告向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范春文以被告向小英拟还款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春文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673元(原告范春文已预交),由原告范春文负担。审判员  翟伟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萌麦毅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