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范春文与向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文,向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786号之一原告:范春文,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向小英,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范春文诉被告向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范春文以被告向小英拟还款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春文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673元(原告范春文已预交),由原告范春文负担。审判员 翟伟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萌麦毅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