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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焦作市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娟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935号原告:焦作市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13号楼商住楼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方玉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玲,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娟娟,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市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永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隆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