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建国与尹晓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国,尹晓珂,长葛市王霞陶瓷经营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726号原告:郭建国,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尹晓珂,女,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刘根东,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葛市王霞陶瓷经营部。负责人:王霞。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建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建国承担。审 判 长 贺长法人民陪审员 张全根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