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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建国与尹晓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国,尹晓珂,长葛市王霞陶瓷经营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726号原告:郭建国,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尹晓珂,女,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刘根东,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葛市王霞陶瓷经营部。负责人:王霞。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建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建国承担。审 判 长  贺长法人民陪审员  张全根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