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明舵、刘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明舵,刘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11号申请人孙明舵,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申请人刘保全,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孙明舵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人民币5万元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保全名下荣威牌小轿车(车牌号:鄂A×××××)一辆。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明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保全名下(车牌号:鄂A×××××)荣威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