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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宽城雅芹食用菌种植园、李雅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宽城雅芹食用菌种植园,李雅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06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宽城雅芹食用菌种植园。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经营者:李雅芹,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李雅芹,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雅芹食用菌种植园、李雅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