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0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30859号原告杨某某,男,197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廖某某,女,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伟忠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廖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另外,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5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6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2017年4月,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的财产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未能正确处理生活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的财产权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