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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韦建领、韦友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建领,韦友铁,黄祖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财保18号申请人:韦建领,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壮族,现住柳江县第三开发区。申请人:韦友铁,女,1963年11月11曰出生,壮族,现住柳江县第三开发区。被申请人:黄祖凡,男,1956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柳江县。申请人韦建领、韦友铁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金岭路西面7单元301室的房屋一套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440273元。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二原告的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平安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保单号:11409091900338005813)。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祖凡名下坐落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区××路西面××单元××室的房屋[房产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毁损、隐匿,听候本院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曾俊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大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