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立勇与姜丽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勇,姜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勇,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姜丽娜,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勇与被执行人姜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进行执行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暂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2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李 顺审判员 曹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