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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保86号申请人:王志刚。被执行人: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潘茂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志刚与被执行人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志刚于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中央龙湾小区×号楼××××室,××号楼××××室、××××室、××××室、××××室、××××室房屋及×-×号、×-××号车库(保全价值26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志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中央龙湾小区×号楼××××室,××号楼××××室、××××室、××××室、××××室、××××室房屋及×-×号、×-××号车库(保全价值2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洪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艳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