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长保、周忠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保,周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长保,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被执行人:周忠洪,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依据(2016)鲁0304执78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6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忠洪(身份证号码:)名下鲁C-×××××号小型轿车壹辆,现该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被执行人周忠洪(身份证号码:)名下鲁C-×××××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树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