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再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俊娥与神木县大柳塔镇丁家渠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俊娥,神木县大柳塔镇丁家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再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俊娥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神木县大柳塔镇丁家渠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文华再审申请人刘俊娥因与被申请人神木县大柳塔镇丁家渠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丁家渠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8民终1697号民事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陕民申155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俊娥及其诉讼代理人乔文艺、被申请人丁家渠二组负责人杨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俊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认为其起诉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丁家渠二组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事宜属于村民自治,再审申请人的诉请违背乡规民约,易导致村集体组织内部秩序混乱。请求驳回刘俊娥的再审请求。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再审申请人刘俊娥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陕08民终1697号民事裁定及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532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神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苏小娟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冯太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静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