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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慷与陈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慷,陈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慷,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雄伟,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王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4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慷上诉称,被上诉人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虹镇老街已经拆迁,不具备居住条件。同时,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现有案件(2017)沪0106民初3822号正在审理中,系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案件,且与本案有一定关联。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陈雄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可以被认定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