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刑更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宝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672号罪犯马宝全,男,1989年1月2日出生,回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乌中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宝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3182.26元。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刑期止日为2032年10月7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7年5月9日提出对罪犯马宝全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马宝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宝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该犯于2015年4月、2016年3月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4年4月、7月、11月、2015年4月、10月、2016年4月、12月获得季度表扬七次。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宝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虽有悔改表现,但未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宝全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