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牟维凤刘永锋与马翠文李金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维凤,刘永锋,李金月,马翠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725号原告:牟维凤,女,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刘永锋,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龙,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金月,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森勇,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马翠文,男,1963年9月28日,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维凤、刘永锋与被告李金月、马翠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维凤、刘永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牟维凤、刘永锋负担。审判员  王香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