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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7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锦一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塑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锦一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塑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7005号原告:上海锦一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菊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辉,男,上海锦一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塑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绪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平,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锦一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塑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一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44元,减半收取计7,2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祖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