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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七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熊洪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七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熊洪安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七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路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洪安,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诉人上海七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熊洪安因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6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七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闵行区陈行公路,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登记证明是认定公司住所地的有效证据,当事人主张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官方登记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原审原告向被告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