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2民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王晓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王晓南,苏立铭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民终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561号。负责人:朱立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菊,该行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南,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宝洪,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苏立铭,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亚,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以下简称三亚农行)因与被上诉人王晓南及原审第三人苏立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晓南是否系涉案三亚农行农垦支行营业网点室内外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原审已查明事实,三亚农行系与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港总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航空港总公司为其合同相对人。王晓南系与航空港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港海南公司)签订《协议书》,航空港海南公司为其合同相对人。航空港总公司、航空港海南公司分别作为本案当事人三亚农行、王晓南的合同相对人,与本案处理显然有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涉案法律关系,航空港总公司、航空港海南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判决未追加航空港总公司、航空港海南公司参加诉讼,属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5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左家锋审判员  尹合欢审判员  陈太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材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