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冯立红与王玉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红,王玉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921号原告:冯立红,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杰,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红与被告王玉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冯立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红撤回对被告王玉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冯立红负担。审判员 郭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