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潘月东、孙钦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月东,孙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潘月东,男,住日照市。被执行人:孙钦波,男,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潘月东于2017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孙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潘月东与孙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