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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万忠犯故意伤害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某,蔡怀珍,胡万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终6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生,粗识字,甘肃省岷县人,农民。原审被告人蔡怀珍,男,汉族,1969年6月5日生,小学文化,甘肃省岷县人,农民。原审被告人胡万忠,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粗识字,甘肃省岷县人,农民。原审自诉人吕某某诉原审被告人蔡怀珍、胡万忠犯故意伤害罪并提起附事民事诉讼一案,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甘1126刑初00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自诉人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自诉人与二被告人系邻居关系,双方因水路纠纷关系不和。2016年9月6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蔡怀珍、胡万忠与自诉人吕某某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蔡怀珍、胡万忠将自诉人吕某某殴打致伤。吕某某受伤后到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5161.31元。经岷县人民医院诊断,吕某某头部外伤、脑震荡、面部擦伤、左腰椎横突骨折。出院后医嘱:注意休息、避免过劳、防止摔伤、不适随诊。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案件在审理中,被告人蔡怀珍、胡万忠向法庭预交赔偿款,自愿赔偿自诉人吕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自诉人吕某某的陈述证明,他家和蔡怀珍家因为水路一直有矛盾,2016年9月6日20时许,他想去蔡怀珍家说说道理,他和妻子卢忠芳到蔡怀珍家门口后,邻居何义忠也就到了他跟前,他看见蔡怀珍家大门关着,他就喊蔡怀珍,让把大门打开,蔡怀珍就把大门打开了,他就和媳妇进去了,后他们吵了一阵子,何义忠一直在劝他们双方,蔡怀珍就在他背上打了一铁锨,胡万忠也在他背上打了几铁棍,后胡万忠手里的铁棍被何义忠夺下了,他也被打倒在地。2、被告人蔡怀珍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9月6日21时30分许,他和妻子刚睡下,就听见有人在敲门,他听见吕某某在大门外面乱骂,他刚走到院子里就听见吕某某妻子卢春芳说别开门,吕某某喝醉了,吕某某一直在外面乱骂,大概过了五分钟,他听见邻居何义忠叫把门打开,他就打开门,吕某某就冲进来和他女婿胡万忠撕扯在一起了,吕某某手里拿着一块砖头要打他,他就跑过去拿了一把镰刀,这时吕某某被何义忠拉住了,他就拿镰刀朝吕某某腿上打了一下,之后他就被邻居拉进屋里了,他进屋时看见胡万忠手里拿着一把铁锨,打了没有他没看见。3、被告人胡万忠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9月6日晚上9点左右,他听见有人砸他家大门,他就出去看,他听见吕某某在他家大门上一直骂人,他就打开大门看见吕某某手里拿着一块砖头和自己媳妇进来了,邻居何义忠也来劝架,他爷爷也在,好像被吕某某打了,吕某某的媳妇进来就把他撕住,把他穿的半袖撕破了,后他就和吕某某撕扯在一起,他和吕某某相互在肩上打了一拳后就被邻居拉开了,后面吕某某和蔡怀珍也撕扯在一起,相互撕扯了一会儿就被邻居拉开了,他过去在牛圈里拿了一把铁锨,吕某某手里拿着他家搅拌猪食用的小锄头,他准备要打吕某某时被邻居拉住了,后面吕某某就在他家小货车车厢上乱撞,后面就被邻居拉走了。4、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9月6日9时许,他走到胡万忠家大门口时,听见胡万忠家门口有人在吵架,他就过去看,他看见吕某某喝酒了在骂胡万忠的爷爷,吕某某骂了一阵子,胡万忠家大门就打开了,吕某某从地上捡起两块砖头就冲进去要打人,当时人多,吕某某拿的砖头就被他夺下了,之后吕某某就和胡万忠、蔡怀珍撕扯到了一起,他就把双方拉开了,后面他看见胡万忠手里拿着铁锨在吕某某背上打了一铁锨,他就赶紧过去从胡万忠手里把铁锨夺下了,之后蔡怀珍手里也拿着一把镰刀过来了,也被他夺下了,他就把蔡怀珍劝到了屋子里,他出来时看见吕某某在胡万忠家的大门旁斜躺着,他过去看见吕某某的脸上有伤,吕某某嘴里还说自己的牙被打掉了。5、证人卢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9月6日21时许,她听见她丈夫吕某某在蔡怀珍家门前乱喊,因为她们两家有矛盾,她怕吵架就过去劝吕某某,当时她丈夫在敲蔡怀珍家大门,邻居何义忠也在劝吕某某,后面吕某某把蔡怀珍父亲脸上打了一下,蔡怀珍家大门就打开了,胡万忠手里拿着铁棍,蔡怀珍手里拿着铁锨,胡万忠和蔡怀珍就把吕某某腰部打了一下,吕某某被打倒后就捡起半块砖头,但没打到人,后面就被邻居拉开了。6、证人蔡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9月6日21时许,他听见吕某某在门外面乱喊乱骂,他出去劝吕某某,吕某某不听劝还朝他左脸上打了一拳,他就被打晕了。7、证人蔡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9月6日21时许,她听见邻居吕某某和媳妇卢某某在门上叫喊,让把门打开,后面他女婿胡万忠就把门打开了,后面吕某某和蔡怀珍撕扯在了一起,她看见胡万忠手里拿着一个铁锨在吕某某身上打了一下,具体打哪儿了没看清楚,双方撕扯了一会儿就被何某某拉开了,吕某某就到她家车旁用头在车厢上撞了几下,后面吕某某就被自己家里人拉着去医院了。8、岷县人民医院病历、伤情证明、出院证明,证明自诉人吕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及诊断情况。9、门诊收据、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鉴定费发票,证明自诉人吕某某于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并支付医疗费5161.31元、鉴定费1300元的事实。10、甘肃省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6]6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吕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11、自诉人、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自诉人吕某某(生于1971年3月18日),被告人蔡怀珍(生于1969年6月5日),胡万忠(生于1984年10月10日)等基本身份信息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怀珍、胡万忠因琐事与吕某某发生打架,致吕某某轻伤二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吕某某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及提交的有效票据予以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二被告人自愿赔偿自诉人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蔡怀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胡万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由被告人蔡怀珍、胡万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上诉人吕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判对被告人量刑畸轻;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民事部分判处不当,审判程序不合法,请求二审改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所列证据已经原审开庭时出示、宣读并质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并能相互印证,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吕某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根据被告人蔡怀珍、胡万忠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对二人判处缓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原审已对上诉人吕某某提交的有效票据、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为准足额判处。上诉人提出被告人蔡怀珍、胡万忠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理由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刑适当,适用法律及民事赔偿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世全审判员  李 瑛审判员  邢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旭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