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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缪新满、王少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新满,王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323号申请执行人:缪新满,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王少新,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缪新满与被执行人王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326执4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