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董迎新与董卫臣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迎新,董卫臣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259号原告:董迎新,男,194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留志,柘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卫臣,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董迎新诉被告董卫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董迎新提供的被告董卫臣的身份信息及居住地址不详,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迎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远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