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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冯开琼与成都阿城建材有限公司、倪思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开琼,成都阿城建材有限公司,倪思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冯开琼,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成都阿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街道晋王村5组。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倪思源,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金带街***号。冯开琼与成都阿城建材有限公司、倪思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8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开琼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万元,执行费22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