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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袁华与赵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华,赵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袁华,女,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行退休职工,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赵长江,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袁华与赵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吉030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4万元及利息。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赵长江的银行存款18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袁华,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长江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长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袁华对以上事实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世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