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左金福诉杨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金福,杨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26号申请执行人:左金福,男,汉族,1935年2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杨延芳,女,汉族,1963年6月23日生,霍州市辛置镇宋庄村人。本院在执行左金福诉杨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网络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杨延芳可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杨延芳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平新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 蔡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鼎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