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5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29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