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袁爱明与苏存富、苏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明,苏存富,苏建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633号原告:袁爱明,住东台市。被告苏存富,住东台市。被告苏建权,住东台市。原告袁爱明与被告苏存富、苏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爱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存富、苏建权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爱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存富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2、苏建权对苏存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苏存富因经营之需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6年4月15日累欠20万元,为此苏存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子苏建权提供了担保。后经原告多次追要,两被告下落不明,至今未还。被告苏存富、苏建权未应诉、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苏存富、苏建权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5日,苏存富向袁爱明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暂借袁爱明人民币计贰拾万元整。借款人:苏存富。担保人:苏建权。并写有两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苏存富向袁爱明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应予认定,且双方之间的借贷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双方对苏建权的担保方式未予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苏建权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苏存富追偿。苏存富、苏建权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提出任何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袁爱明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存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袁爱明借款20万元。二、被告苏建权对被告苏存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苏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存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苏存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冬红审 判 员 卢映宇人民陪审员 吕 群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