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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2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瞿月华与殷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月华,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2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瞿月华,男,1962年6月9日,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小刚,男,198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殷俊,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瞿月华与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5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瞿月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瞿月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5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