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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襄阳市华翰印刷厂与老河口市劲旺油脂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华翰印刷厂,老河口市劲旺油脂加工有限公司(原劲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华翰印刷厂。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肖长秀,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劲旺油脂加工有限公司(原劲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仙人渡。法定代表人:李从军,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6执12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劲旺油脂加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F3K6**奥迪牌汽车。因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劲旺油脂加工有限公司已清偿了债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劲旺油脂加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3K6**奥迪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智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