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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6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曾少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大道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少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大道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6006号原告:曾少杰。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大道支行。负责人:黄志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沈瑞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少杰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大道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少杰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大道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玮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