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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林济勇、杨丽萍等与黄旭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济勇,杨丽萍,黄旭文,罗满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772号原告:林济勇,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杨丽萍,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壮,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菲,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旭文,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罗满英,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林济勇、杨丽萍诉被告黄旭文、罗满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济勇、杨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济勇、杨丽萍负担。财产保全费49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李炯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蕴琪 来源: